南阳防爆集团重型电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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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云鹏
地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号工业园
本机关于2017年8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进行调查终结。2017年6月22日,南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单位废水总排口现场取样,经监测,主要污染物石油类68.4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石油类20mg/L)。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等为证。
我局于2017年9月1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bt365滚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宛环罚先告字〔2017〕第9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告知书送达后,你单位于2017年9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提出:1、你单位已采取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2、委托南阳市安泰检测公司每季度对废水进行监测,并且在6月12日和8月31日两次监测中废水均达标排放。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后认为:1、废水达标排放是你单位理应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出现此次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说明你单位并未切实履行好该项义务;2、你单位委托南阳市安泰检测公司每季度对废水进行监测,以及你单位提出的6月12日和8月31日两次废水监测结果均不超标的监测结果与南阳市环境监测站于6月22日的监测结果无关。因此,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罚款,共计壹万壹仟叁佰叁拾贰元。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索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27日
行政机关地址:南阳市张衡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北角南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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