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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环罚〔2016〕23号】南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2016-10-10 17:15:00 信息来源: 点击:

南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事业证号第141130000277号

   组织机构代码:41904625-1

   法定代表人:李伟

     址: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北路1065号

本机关于2016年7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南阳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内堆放的垃圾未覆盖,且垃圾围墙和防风抑尘网部分坍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我局2016816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bt365滚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罚告〔201613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告知书送达后,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元

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索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或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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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9    

 

 

行政机关地址:南阳市张衡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北角南阳市

环境保护委员会院内 

行政机关联系人:陈贞洁  张国栋         

联系电话:61388101                邮政编码:47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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