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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环审〔2017〕209号】关于镇平县豫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镇平县豫能二龙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7-12-13 12:03:00 信息来源: 点击:

镇平县豫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广州环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镇平县豫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镇平县豫能二龙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总量指标核定表、技术评估意见已收悉, 经我局办公会议(bt365滚球办公纪要[2017]26号)审查通过,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发电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施工期,应加强施工监管,采取设置围挡、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噪声  施工期,应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运营期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废水  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用水或洒水抑尘,不外排。项目建成后,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4.固废  各种固废应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进行控制,升压站内建设事故油池,确保事故废油收集后交有资质处置单位回收处理。

(四)应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应设置表土临时堆场,采取覆盖、拦挡、设截排水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采取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减轻施工期的生态影响。

(五)项目光影防护距离(559~800m)之内不得规划建设新的环境敏感点。

四、本项目批复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发电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报批。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审核。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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