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二、承办科室:南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办公地点:南阳市文化路488号
三、申报或缴费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
2、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3、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4、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5、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6、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
7、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五、办理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与审核
1、年度排污申报。市管排污者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向征收大队申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进行排污申报。
2、排污变更申报。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3、征收大队于每年2月10日前完成排污申报表的审核。
(二)排污量核定
1、应按照动态核定的原则开展排污量核定工作。
2、严格按照经有效性审核的自动在线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的级次顺序开展排污量核定工作。
3、对一般污染源,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作为排污量核定的依据。
4、征收大队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完成管辖排污企业的排污量核定工作,核定结果经支队排污申报核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查后,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5、如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应在7日内申请复核;征收大队应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排污申报核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查,制作并送达《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三)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1)在排污者收到《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后,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2)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排污费。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排污费的,应自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第8日,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按排污费总额每天加收2‰滞纳金。
(四)排污费征收对帐与归档
及时与国库对帐,编制本级排污收费明细表和排污收费总帐。按年度将排污费征收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六、业务咨询
南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征收大队 电话:65012363
七、投诉举报方式
南阳市环保局监察室 电话:65012379
南阳市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3398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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