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小”企业界定标准
一、小造纸。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年生产能力小于1.7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有化学制浆车间的一律按期取缔;仅利用外购废纸或外购商品浆造纸的可暂缓关闭,生产宣纸的造纸企业可暂缓关闭。
二、小制革。年加工牛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包括只有后整饰工段的也一律取缔。
三、小染料。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5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5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500吨的企业。
四、土法炼砷。采用地炕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现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企业。
五、土法炼汞。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现年产汞10吨以下的企业。
六、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槽炉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七、土法炼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土法炼油企业:
1. 自《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国发〔1988〕75号)颁布以来,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
2. 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
3. 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
4. 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
5. 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
6. 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八、土法选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中取缔个体选冶炼石等非法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混汞和溜槽等黄金选冶金的要求,现有的“三小”选金点属土法选金。
九、土法农药。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须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十、土法漂染。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米以下,所排废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漂染企业:
1. 每百米布所生产的废水大于2.8吨;
2. COD大于100毫克/升;
3. 色度大于80倍(稀释倍数)。
十一、土法电镀。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十二、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十三、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筑、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油等放射性产品的企业。
十四、土法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焦的企业。
十五、炼硫——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硫的企业。
“新五小”企业界定标准
一、小钢铁。50-100立方米(含)高炉、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10吨及以下转炉、10-15吨(含)转炉侧吹转炉、5-10吨(含)电炉 、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
二、小水泥。窑径小于2米(年产3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米(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三、小炼油。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四、小玻璃。平板玻璃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四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五、小火电。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除外)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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